2011年11月22日
作者:赵鲲律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由关键词激活的网上广告软件已经越来越有效。例如,谷歌的Adwords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网上广告工具。它可以人为操纵搜索结果将广告者的网页优先放在其他搜索结果之前。一个简单的Adwords文字广告包含一个可以链接到广告者网站的标题,紧跟一行或者几行扼要的描述性文字和广告者网站地址。一个广告者可以向谷歌购买和广告者的网站相关联的关键词。当上网者使用谷歌搜索和输入关键词时,广告者的网站的其他搜索结果会同时出现在结果网页上。类似的程序可以运用在当今最流行的智慧手机和iPad等电子产品和网络上。
在公司做网络广告时,他们可能希望利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在行业中所建立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企业在互联网关键词搜索广告中购买商标词作为搜索关键词几种为数不多的合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中的一种,例如在谷歌Adwords和微软的Bing上使用这一方法。
关于一个广告者能否合法使用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讨论很早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 174 F.3d 1036 (9th Cir. 1999) 一案中有所阐述。当时,虽然搜索结果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根据“最初兴趣混淆”原则,判定使用商标作为网络广告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Brookfield判决生效之后的12年中,有关互联网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法发生和很大的演变。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最近的一个案例,Network Automation, Inc. v. 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638 F.3d 1137 (9th Cir. 2011), 解释了分析和认定有关互联网上使用他人商标的具体检验标准。在Network Automation一案中,被告在搜索引擎广告中购买了原告的“ActiveBatch”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当该关键词被输入到一些搜索引擎,例如谷歌或者微软的“Bing,”搜索结果页面会显示 www.NetworkAutomation.com作为广告链接。
第九巡回法院解释其判决时同意第二巡回法院认定该使用构成美国商标法“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的法律概念。但是,第九巡回法院拒绝拘泥于Brookfield中列明的Trokia因素。相反,法院坚持了两条基本的原则作为认定有关搜索引擎关键词搜索商标侵权的问题:(1)Sleekcraft一案只是列举了的八项评判因素,但并没有穷尽;(2)法庭在分析这些因素时应当有灵活性,特别是在互联网商务的背景下。法院进一步强调认定商标侵权最根本要件是看有没有混淆消费者对于商品出处的认定的可能。当法庭在认定最初兴趣混淆时,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可能有混淆消费者对于商品出处的认定,而不是仅仅证明有消费者分流。
在分析和权衡Sleekcraft八项因素时,法庭指出了对于分析关键词广告最相关联的四项因素:(1)商标本身的强弱;(2)造成实际混淆的证据;(3)具体商品以及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关注程度;(4)广告的标识以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的具体广告及其周边文字。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网上广告和网上商购已经非常普及,法院在分析是否侵权时给于“类似的市场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的注意程度”这两个因素很少的权重。最后,第九巡回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没有灵活适用Sleekcraft所列因素而是错误地依赖“Internet Troika”因素,并且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第九巡回法院的这个判决暗示了在搜索引擎广告中购买和使用商标词并不理所当然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判决还澄清了在互联网商务背景下的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所有将来的案件来讲,美国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件灵活地适用传统的Sleekcraft所列明的分析因素来评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