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好投资美国商业地产了吗?

Posted by on Apr 27, 2012 in 中国直接投资 |

作者:赵鲲律师

第二届中国投资美国地产论坛将于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在洛杉矶举行。届时,美国地产界人士将聚集一堂探讨中美地产市场的新动向和投资机会。鉴于美国地产市场的低迷和人民币的坚挺,中国投资者对美国投资美国地产表示出较强的兴趣。

中国投资者已经开始将目光瞄准了纽约和新泽西的商业地产。根据报告显示,控股海南航空的中国海航集团投资两亿六千五百万美元收购了曼哈顿第六大道1180号23层写字楼,一亿两千六百万美元收购了靠近时代广场的豪华Cassa宾馆。香港商业巨头陈玉堂的家人也在豪华旅店业投资近五亿七千万美元,包括曼哈顿地标Carlyle。

中国在新泽西港口地区的投资也在不断增长。中国是纽瓦克港最大的货物出口地,达到该港进口货物的27.8%。随着巴拿马运河加宽工程的即将完工,新泽西港物流终端的建设项目的进行,以及纽约加深航道和升高Bayonne大桥的工程的开工,中国在这一地区的投资将日益增多。这些工程项目将极大提高新泽西集装箱吞吐能力。这些项目的竣工将使目前在加利福尼亚港口作为中转的货轮直接开进新泽西,从而省却了从陆路将货物从加利福尼亚运往美国东海岸的必要。对于中国企业来讲,一个新的物流中心即将在东部建成。

与纽瓦克港扩建相呼应,中国企业已经在纽瓦克港周围大量投资。根据地产业界的新闻,去年十一月,Sun Taiyang公司在Moonachie地区签下了新的九万五千多平方英尺的商业用房租约。今年年初,亚洲食品批发商华隆有限公司续签了位于Caven Point路99号超过十七万平方英尺的物流中心。华隆在该中心已经经营了十年。华隆将在该中心继续发展二十年。目前,许多中国企业在租用公共货仓在周转他们的货物。这些企业不久将租用自己的货仓来满足公司迅速发展的需要。

赫维律师事务所的资深的地产律师具备处理大型复杂商业地产交易的丰富经验和实战能力来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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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款担保权益-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卖方的有用工具

Posted by on Apr 6, 2012 in 贸易和关税 |

作者:赵鲲律师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往往是在收到货物后的一段时间内付款,卖方往往面临买方信用上的风险。当买方开始拖延付款,甚至停止付款时,卖方对买方能否最终支付货款日益担心。在买方遇到财务困难时,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很多情况是,买方的生存依赖卖方的持续供货。如果卖方在买方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继续供货,那么卖方将面对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这使得卖方陷入两难的地步。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挽回损失是卖方最关心的问题。买方拖欠货款的原因通常是自身的财务周转问题甚至资不抵债。由于买方的其他债权人通常已将买方的资产作为债权担保,其中包括了买方的库存货物,如果身临财务危机的买方申请破产,那么买方的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变卖买方的资产后较卖方优先受偿,卖方往往最终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通常处于卖方的地位。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一种相对简单的保护机制来降低其面对的信用风险:«统一商法典»第九条中规定的“赊款担保权益”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在买方违约时,该权益为卖方提供了基于所售货物本身的担保来减少卖方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资不抵债或者申请破产,该权益确保卖方对于所售货物以及买方转卖货物的现金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交易标的为大件设备或者交易需要卖方连续供货且货物将在买方库存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加工或者转卖的情况下,这个机制被十分普遍地采用。

根据«统一商法典»§9-103条,赊款担保权益是指卖方将所售货物登记为担保物,对于买方购买货物的货款支付进行担保的担保权益。在买方赊款购买货物的商业关系中,卖方在其所售货物上设置担保,使该货物变成担保物,用来担保买方在未来支付货款。赊款担保权益给予卖方在所售货物本身以及买方转卖货物所得上的“超级优先权。”它的好处在于,卖方较其他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货物本身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优先于那些先前笼统地将买方的资产和库存货物作为债权担保的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

新泽西州和纽约州都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9-324条规定了取得赊款担保权益的条件。要取得对先前登记的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卖方和买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担保物必须是买方即将赊购的货物;

(2)卖方必须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前,通过买方所在州的州秘书处或者相关登记部门,登记公示设立赊购担保权益的“财产担保书”;

(3)卖方必须向已登记的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这些先前登记的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州的登记部门查询;

(4)通知必须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前发出,有效期五年;

(5)通知必须说明卖方对即将入库的货物享有赊款担保权益,并详细描述即将入库的货物的数量和种类。

如果卖方能正确做到以上步骤,那么卖方对于货物本身及其收益较其他先前登记的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如果买方违约,那么卖方对于该货物在变卖后的所得或者对于买方转卖该货物后的收益及应收帐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赊款担保权益是帮助卖方在国际贸易中管理信用风险的有用工具。该权益使卖方对于货物本身及其收益较其他买方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赊款担保权益虽然不能帮助卖方完全避免信用风险,但是它至少可以帮助卖方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占据主动,减少损失,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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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相关委员会通过法案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公开融资

Posted by on Feb 28, 2012 in 中国直接投资 |

作者:赵鲲律师

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于2月16日通过了Schemer-Toomey法案。该法案放宽了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条件,目的在于帮助成长中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进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该法案设立一项叫做“新生成长性公司”的豁免。“新生成长性公司”是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证监会登记时,公司年收入在10亿美元以下并且公司交易市值少于7亿美元。在达到上述条件之前,最长为上市后5年,证监会将免除新生成长性公司某些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规义务要求。

这些新生成长性公司将被免除根据Sarbanes-Oxley法,上市公司需要聘用外部审计来核实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程序的要求。法案允许投资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获得即将上市的公司的相关研究报告。另外,法案允许这些新生成长性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开发行之前进行原本被禁止的一些信息沟通来评估上市发行的可行性。同时,根据该法案,公司可以要求证监会对于证券登记文件进行保密处理。但是,法案仍然要求CEO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于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程序的充分性进行确认并承担个人责任。

参议院正在审议一项类似的法案。奥巴马总统已经向国会倡议通过该法案。如果该法案被国会通过成为法律,该法案的通过将减轻成长性公司的合规义务,大量减少合规义务的经济成本,从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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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通过投资美国获得美国国籍

Posted by on Jan 30, 2012 in 中国直接投资, 签证移民 |

作者:周恒律师 尽管经历了严峻的经济衰退,并处于经济不确定的时期,美国仍然是热衷的移民目的地。今天,新移民们不再是和他们前几代移民那样,身无分文地来美国开创他们的新天地。他们带着资金和一个重新使美国经济焕发活力的使命。 中国投资者较其他国家的移民更愿意参与这一使命。根据美国移民局的统计,成千上万富有的中国公民已经申请了EB-5签证,获得了绿卡,并有望成为美国公民。 移民法的EB-5项目要求外国投资者对创造1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美国商业项目提供100万美元以上(在指定的地区只需50万美元)投资。EB-5投资者必须通过背景调查,披露资金来源、创造和维持10个就业岗位。在满足所有条件并持续5年以后,投资者和他们的直接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尽管EB-5签证吸引不同国家的申请人,但是在2011年,中国公民的申请占了总数的四分之三。根据美国移民局的统计,在2011年,共有2969位中国公民申请了EB-5签证,其中934项申请获得批准。该数字较往年有极大的增加。例如,在2007年,只有270位中国公民申请了EB-5签证,其中161项申请获批准,中国公民的申请只占到所有申请的三分之一。 中国公民的申请的膨胀归功于中国迅速崛起的经济造就了一大批富裕人群。调查问卷显示,大多数富裕的中国人已经开始移民或者正在考虑移民。富裕人群移民主要是出于对教育、医疗条件、自然环境、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考虑。 新泽西州人口密集,处于纽约和费城两大城市之间,是EB-5投资移民的首选地之一。美国移民局在新泽西州已经建立了一个地区中心来加速在博根、埃塞克斯、哈得逊、梅瑟、帕塞克、和尤尼等郡的投资。可供投资的选择目前包括宾馆、饭店、零售店、商业办公楼、轻工业仓库、民用建筑、公寓和一些综合用途大楼开发项目。 作为位于新泽西中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赫维律师事务所帮助来自中国的EB-5投资者办理有关移民申请和在新泽西的商业交易和运营方面的法律业务。赫维拥有多位精通中文和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上述领域为中国申请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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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常见问题一二三

Posted by on Jan 25, 2012 in 劳动雇佣, 知识产权 |

作者:赵鲲律师

当一个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例如敏感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等未公开的商业秘密时,企业一般要求其员工同企业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

保密合同要求获得秘密信息的员工对该信息继续保密,不得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来限制员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行为,防止员工使用其在任职期间获得的公司资源、知识、敏感商业秘密或者商机,直接或者间接地同原企业竞争。

在新泽西和纽约州,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是那些限制竞争的合同,例如竞业禁止协议,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认可。新泽西和纽约州的法律只认可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

一个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理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企业在起草竞业禁止合同时,需要确定:(1)限制条款是否是保护企业合法利益所必须的;(2)是否给员工择业造成过度困难;(3)是否会伤害公共利益。

为了使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有效,企业需要证明其确实需要限制竞争来保护其合法利益,例如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对员工培养上的投入,以及保护企业的客户群。另外,企业在确保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条款的合理性时需要考虑三点:限制期间、限制地域和限制行为。企业对于员工在时间、地域和行为的竞争限制不得超过保护其合法利益所必须的程度和范围。

如果您对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合同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任何咨询和帮助,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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