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关税威胁生物制药和仿制药行业–如何保护您的利益?

Posted by on Apr 19, 2018 in 未分类, 贸易和关税 |

作者:周恒律师

川普政府于2018年4月初宣布,将对超过1300种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加征25%的关税,包括用于机器人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航空航天产业的产品。不为人熟知的是,很多药品和医疗装置中由中国生产的部件和成份也是川普政府加征25%关税的目标。根据美国政府的提案,心律除颤器、心脏起搏器、人造关节、牙齿充填物、避孕药物、疫苗、胰岛素、肾上腺素和利多卡因-丙胺卡因都是被征收关税的对象。

由于美国医疗装置行业的许多会员在中国投资和运营工厂,向美国出口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他们已经明确表达了他们的担心。鉴于在中国的生产活动最近几年有很大的增长,目前每年占美国所有进口的医疗装置产品的12%,价值30亿美元的产品是中国生产的。据分析家估计,拟征的关税可能会导致美国医疗装置行业每年增加15亿美元的费用。这些费用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

由于中国是药物原料成份的最大出口国,美国的仿制药行业也将迎接关税造成的影响。注射类仿制药因为现有的生产和供应问题,已经十分短缺,该类仿制药的进口尤其受到影响。例如,胰岛素和肾上腺素这两种注射类药物的无菌注射版本已经非常短缺,但它们在拟征关税的中国出口产品清单上。另外,由于美国生产的注射类仿制药大部分从国外进口药物原料成份,拟征关税的实际影响程度在一段时间内还不能确定。

拟征关税的产品清单可以到这个链接查看: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301FRN.pdf。如果您需要进口的产品在这个清单上,您可以在5月22日之前向政府提交意见。如果有需要,Hill Wallack将全力帮助您尽量减小拟征关税对您的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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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一亚洲制药公司在新泽西拥有子公司,州法院判决对其无管辖权

Posted by on Jan 11, 2017 in 未分类 |

Dishman Pharmaceuticals and Chemicals, Inc. (以下简称“Dishman”)是一家位于印度的制药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在新泽西州上诉法院的一诉讼案件中胜诉。虽然Dishman的子公司Dishman USA, Inc.位于新泽西,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州法院对Dishman没有管辖权。

该诉讼缘起Dishman中国子公司试图出售其在中国的制造设施给FDASmart, Inc.(以下简称“FDASmart”)。FDASmart是一家位于纽约的公司。Dishman和FDASmart在交易备忘录中约定,Dishman需向FDASmart支付与交易相关的若干咨询费。备忘录另外约定了交易适用印度法律,双方的保密协议在印度签署,咨询费将适用印度税法等内容。由于种种原因,该交易最终未能完成。随后,FDASmart在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起诉Dishman和Dishman的美国子公司,称Dishman违反了备忘录的约定,未支付承诺的咨询费。

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基于Dishman在新泽西拥有子公司,判决该院对Dishman有普通管辖权。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改判Dishman在新泽西缺乏“连续且普遍的联系,”州法院不能正当地要求Dishman在新泽西应诉。上诉法院拒绝仅仅基于母子公司的所有权关系而行使管辖权,而是进一步要求原告FDASmart证明Dishman对其美国子公司的控制,其中因素包括共同所有权,财务上的依附,干涉子公司对员工的选择,对公司形式的忽视,以及对子公司营销和运营策略的控制等等。鉴于案件证据显示Dishman的新泽西子公司在运营和财务上独立于Dishman,上诉法院认定州法院对Dishman没有普通管辖权,并由此撤销了对Dishman的起诉。

虽然该判决总体上有利于在新泽西设有子公司的外国制药公司,但是该判决是基于具体事实情况而作出的,并不适用母子公司的运营互相参透,子公司依赖母公司作出重大决策和处理财务事宜等类似情况。因此,在新泽西的公司和其外国母公司应当根据法院对该案的分析和认定,对公司的运营仔细分析、规划和安排,避免外国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Hill Wallack LLP在生命科学领域代理20多个客户,包括从事生物科技,医疗方法、诊断方法、制药、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和生物合成的公司企业。我们代理这些企业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大学衍生公司、风险投资和融资、劳动雇佣、政府合规以及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本文仅作为信息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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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维律师参加人民币国际化论坛

Posted by on Nov 3, 2015 in 未分类 |

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Eric Abraham,周恒和赵鲲律师于2015年10月8日参加了在纽约中城希尔顿酒店举行的题为“人民币国际化:机会与挑战”的论坛。见链接http://www.rucnaaa.org/Conference-on-RMB-Internationalization.

赫维律师事务所是该论坛的赞助方。诸多知名的国际货币组织、金融机构、高等院校,智库和企业参加了该论坛。赫维的律师从中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实际执业经验,和论坛的座谈会专家及与会人员交换了意见和看法。来自美国和中国的主要媒体跟踪报道了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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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否决中国投资美国风力电厂的决定

Posted by on Aug 11, 2014 in 中国直接投资, 新能源和可持续发展 |

作者:周恒律师

三一重工在美国的子公司拉尔斯公司(Ralls Corp.)最近在针对美国外国在美国投资委员会(简称“美国外资委,”英文简称“CFIUS”)的诉讼中赢得了重大的胜利。美国外资委是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负责审查由于外国企业对美国企业可能导致的控制而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的问题。美国外资委是由总统直接领导和监管的行政部门,拥有否决任何涉及外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国际交易。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根据美国外资委的建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因为拉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收购的多个风力发电厂靠近美国海军的武器训练设施,阻止拉尔斯公司的收购交易。该命令称:“可靠的证据显示拉尔斯公司及其所有人可能采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但是该命令没有提供这种威胁的实际证据。

拉尔斯公司对奥巴马提起了诉讼,称奥巴马的命令未能对其决定提出证据和解释,拉尔斯公司也没有机会回复奥巴马政府的顾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作出了对拉尔斯公司有利的裁决,程序正当性要求政府向外国公司提供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所依据的未保密的证据,以及外国公司反驳这些证据的机会。

从历史上看,法院对于行政部门针对国家安全事务的决定给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美国外资委近年来对于涉及中国企业的交易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包括在2012年对于双汇收购斯密菲尔德冗长的审查。美国外资委经过很长时间的耽搁后,最终批准了斯密司菲尔德的收购项目。这引发了对于美国外资委的决定受到政治因素而非国家安全因素影响的担心。整个斯密司菲尔德交易批准过程,包括美国国会关于中国控制美国的猪肉供应是否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举行的听证会,引发众人抗议歧视。

此前,外国公司对于美国外资委的决定没有多少追索权。自此,拉尔斯公司的这一判决应当具有将政治和其他恣意的因素排除在美国外资委的决策过程之外的效力。这一判决将激发中国企业投资更多的美国产业,包括以前由于美国外资委的顾虑而避免的高科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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